(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统一按20%补缴。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实际代课之日起计算。补缴费用由离岗代课教师个人承担,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男、女年龄分别达到或超过60周岁、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财政补助。为减轻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不满5年的财政不予补助;5-10年(含5年)每人平均补助0.5万元;代课满10年以上(含10年)每人平均补助1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养老保险补助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财政补助经费分年度到位,并直接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发放给个人。
4、纳入城乡低保。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按现行政策统一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实施分类救助。已享受过当地安置补偿政策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当地安置补偿待遇低于自治区的,由各地政府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差,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具体步骤
(一)调查摸底。根据确定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范围,县教育局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并在学校、村、乡镇、县分别进行公示,重点公示教师的代课经历,同时要在自治区、地区和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经逐级公示无异议,将确认后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及统计表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教龄认定标准。1990年以前(含1990年)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教龄认定:有教育局、乡教育办、学校的原始聘用手续,无聘用手续的,必须有工资发放表或者有两名以上当时任教的公办教师证明。同时任教学校出示任教年限证明。
1990年以后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教龄认定:以教育局、乡教育办、学校的原始聘用手续或工资发放表为依据。
(三)经费测算。根据自治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经费测算。承报自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经自治区、地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