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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8)迅速组织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0)请求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4.3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区)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情况,并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必要时及时动用县(市、区)储备粮。如动用县(市、区)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指挥部要迅速派出检查组,对事发地的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4.5信息发布
  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发布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市委宣传部要按照市指挥部安排,引导舆论宣传,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4.6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购买心里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报请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分别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应急费用清算。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储备粮或市储备粮不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等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运城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县(市、区)应急费用的清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5.1.2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半年内,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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