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市级粮食应急指挥部。
4.3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在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上报信息时,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外网电子邮箱报送,涉密信息须通过加密传真、市人民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内网)报送。
接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当市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市指挥部要在2小时内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4应急处置
4.4.1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4.4.2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市、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每日10时、16时前,将当地粮食市场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2)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储备粮数量在10000吨、市储备油500吨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3)落实动用市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4)制订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5)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6)组织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7)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大、中城市),对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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