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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四)实行信贷保险倾斜。积极探索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要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充分抵押、担保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对普通规模主体,比照小额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予以适度信贷支持。积极探索规模经营主体以联合担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各县(市、区)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受让主体以受让经营权担保贷款。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县级财政可对其保费在原有补贴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我市建设现代农业的根本措施来抓,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农委(农经)、财政、国土、信用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农经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培训、项目扶持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制定做好本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具体意见,落实和出台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二)加强农经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并增加人员编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要从大学生村官中择优招录工作人员,充实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确实加强基层农经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额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和调解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案件的受理、处理及仲裁员的培训等。
  (三)培育经营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引导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基地,支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大力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使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人员、专业大户等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四)建立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对农民进城的各种限制,鼓励农民进城安家落户。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离土离乡后的后顾之忧。要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土地流转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机制。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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