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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一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除代耕期不足1年的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签订省农业厅印制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土地股份合作的还要在县级农经管理机构备案。流转期限应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二是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要认真对土地流转进行造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三)健全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各县(市、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县、乡两级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庭,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调处,原则上协商不出村、调解不出乡、仲裁不出县。
  (四)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三、加快土地流转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引导土地流转和促进规模经营,从2012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县(市、区)、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配置信息设备,开展流转服务;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转出土地农户,每亩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二)加大项目和用地支持。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机补贴等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为辅助生产管理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临时性用地,其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应视为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乡(镇)协调用地选址,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改为非农用地。
  (三)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现有农业生产补助政策,重点扶持通过土地流转搞规模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特别是在农资补贴、农机补贴、生猪育种补贴、奶牛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政策方面向规模经营主体全方位倾斜,确保全市粮食生产和畜牧业稳步发展。农业、畜牧、果业等生产部门,要根据规模经营主体的需求,选派专业对口的农业技术人员,一对一的提供科技指导服务,并优先推介上报财政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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