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引导企业改善用工条件。积极引导企业更新用工观念,调整用工标准,适当放宽年龄、性别、地域、工作经验等限制,扩大用工范围,增加用工选择余地。协调企业按员工技能水平、贡献大小确定劳动报酬,提高员工薪资待遇。引导企业努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关爱员工、尊重员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成功率和员工的稳定度。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并将职业教育经费全部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认真落实《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统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劳动力就地转移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统计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大投入,推进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高技能劳动力数据库。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农民工进城务工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3年以上,并在城镇购房、租房居住的,可全家转为城镇常住人口。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农民工居住、培训、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的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门槛。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园区公交车、有线电视、上网、邮政、储蓄、农民工住宿等问题,改善就业环境。
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市、县两级要建立设施完善、服务优质的高标准的人力资源市场,并明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等相关部门配合,每月定期组织开展招聘活动。按照统一人员、统一经费、统一管理“三统一”和场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工作“六到位”标准,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发展,鼓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本地劳动者到本地企业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应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对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贡献突出的职业介绍机构,财政可给予适当奖励。加快制定支持职业介绍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职业介绍机构在加快劳动力就地转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