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1〕215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社保局: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15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费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对不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以上通知从2011年9月26日起执行,执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汕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 单位
| 说明
| 价格
(元)
|
110100002
| 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一般诊疗费
| 含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心内注射(120400003)、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4)、皮下输液(120400005)、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
| 各类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注射器、真空采血器、胰岛素专用注射器、三通管、延长管、留置针、留置导管、肝素帽、化疗泵。留置静脉针使用的透明敷贴。
| 次
| 1.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此项目收费。
2.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3.注射、输液均限门诊。
4.病历手册(16开以上)1元/本,其他0.5元/本。
| 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