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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汕价函〔2011〕385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新版发票售价的函》(汕地税函[2011]71号)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和财税发票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8〕14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费字[1990]200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规格为190mm×105mm,50份×3联)每本收取工本费8.4元,《广东省汕头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规格为153mm×63mm,100份×1联)每本收取工本费4.5元。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单位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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