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汕房产〔2011〕214号)
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规定,为配合《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汕价[2011]264号)和《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11] 265号)的公布实施,制定了《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定级的依据,请遵照执行。原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汕头市物价局《印发﹤汕头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汕规划国土[2004]291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汕头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一、综合管理服务
(一)一级标准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 小区设有服务中心或服务处,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二级标准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