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施工企业,如有错误,应当修正。施工企业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反映,市住建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答复施工企业,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若施工企业对评价结果依然有异议的,还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一、施工企业诚信档案办理指南
二、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三、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略)
四、汕头市施工企业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施工企业诚信档案办理指南
办理诚信档案所需资料一览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资料封面和目录
| 盖企业公章
|
|
2
|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核对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1)
| 原件
|
|
4
| 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证明书(见附件2)
| 原件
|
|
5
| 《诚信声明》(见附件3)
| 盖企业公章
|
|
6
| 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出承包工程意见(见附件4)
| 原件
| 企业(总部)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不提交该栏材料;本省汕头市外企业提供注册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省外企业提供注册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7
| 上一年度的生产情况年度报表(见附件5)
| 盖企业公章
| 企业(总部)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及新进汕企业不提交。
|
8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包括更改页和年检页)复印件
| 原件核对
|
|
9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
| 只具备电梯安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提交。
|
10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
|
|
11
| 企业在汕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
| 企业(总部)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不提交。
|
12
| 企业在汕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 原件核对
|
|
13
| 企业在汕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其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
| 企业(总部)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不提交。
|
14
| 驻汕负责人的企业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A证)复印件、近半年社保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核对
| 1、企业(总部)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不提交;
2、只具备电梯安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不提交企业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
3、社保证明由征收单位盖章。
|
15
| 二名(含二名)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即注册(含临时)建造师,需提供以下资料:注册(含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盖注册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复印件、近半年社保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核对
| 1、只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不提交;
2、社保证明由征收单位盖章。
|
16
| 二名以上(含二名)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近半年社保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核对
| 1、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序列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只报一至两个安全员;
2、社保证明由征收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