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
(汕府建通[201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引导和促进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施工企业,进一步完善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市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126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中,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综合评价制度建设总则
(一)在目前建筑信用市场尚未建立完善的现实条件下,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监察局指导和协调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订评价规则和标准,对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及工程现场守法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公开各评价环节,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业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密切联动起来,充分发挥建筑市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扶持建筑信用市场建设,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承担责任的第三方诚信综合评价制度。
二、评价范围:
按照《施工企业诚信档案办理指南》(附件一)的要求,在汕头市住建局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的施工企业,对其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活动情况进行评价。
三、评价组成、主体及评价工作要求
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其他管理评价三部分组成:
(一)市场行为评价权重 50% ,评价标准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二),除不良行为扣分由各级工程招标监管机构作出外,其余评价由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根据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及施工企业报入信息自动评价。
(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 40% ,评价细则见《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附件三),其中企业评价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评价由市、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由市、区(县)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三)其他管理评价权重 10% ,评价标准见《汕头市施工企业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附件四),由评价部门负责实施。
四、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为保障诚信综合评价系统高效运行,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建设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并免费开放给各评价主体使用,免费开放给社会自由查询,该系统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
五、评价汇总计算
(一)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的各评价主体应当按规定日期将其对施工企业的评价分数传入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二)各项评价均设立基准分或水准分,其中基准分指评价基础分数,水准分指评价优劣之间的水平标准分数,如施工企业未获某项评价的主体给予评价分数,则该项评价分数按基准分或水准分计算。
(三)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使用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按各项评价标准定期换算汇总各评价主体的评价分数,计算出综合评价总分,按总分计算排名,在汕头建设网上定期公布排名及得分。
(四)除计算施工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施工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4、其他类型企业。
六、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
市住建局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综合评价使用方法:
(一)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所列类别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活动应选用相应类别的综合评价分数,其他类别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活动使用施工企业综合评价企业综合评价分数。
(二)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时审查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按照约定的时点计算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并进行排名,由高至低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
(三)评标
使用商务诚信综合法评标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最高限价控制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商务评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最高限价控制值少于或等于1000万元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商务评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四)评审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在开标当日公布的情况。
(五)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七、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的管理
(一)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监察局负责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的管理和协调。各评价主体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工程管辖招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综合评价的成果利用,并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