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及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监督管理行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在火灾事故中切实发挥作用,从源头上遏制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消防设施及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目前,各类建筑物除地震外受到的最大威胁就属火灾,尤其是在高层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如近两年发生的“4.25”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自建联排四层楼房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24人受伤;“5.1”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如家快捷酒店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0人死亡、26人受伤;吉林“11.5”船营区商业大厦火灾、上海“11.15” 胶州路高层居民住宅楼火灾和沈阳“2.3”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这些火灾之所以蔓延迅猛,酿成大火,往往与建筑内自身的消防设施发挥的作用及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高低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和规范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从源头上遏制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消防设施及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和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为重点,加强对建筑工程和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消防设施及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一)要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施工行为。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擅自降低标准施工、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一律从重处罚书,并向社会公布通报。对于性质恶劣的,由住建部门下达停止在河池市进行施工的处罚,并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降低或撤销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