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各县(市、区)行政边界之间河流分布地理情况,全市共设置15个河流交界水质监测断面(详见附件),其中自治区涉及我市的4个跨设区市界河流交接断面,我市不再重复监测,直接采用自治区的评价结果。
(二)评价因子为高锰酸钾指数、氨氮两项水质指标。
(三)河流交界水质监测断面和评价因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四、水质监测评价
(一)水质监测频次为逢双月1次,并视水质状况确定是否加密监测。取样时间由监测评价单位结合水功能区取样实际情况确定。断面监测不设垂线不分层,在河流中泓采表层水,并按规定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二)监测评价单位对水样进行检验,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水质评价。
五、评分办法
(一)考核单位根据河流交界水质监测评价结果,依据水质考评目标进行评判。
(二)河流交界水质两项评价因子单次监测评价结果均符合或优于水质考评目标的视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三)河流交界水质达标率考评分值为10分。考核单位依据年度合格率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县(市、区)年度指标考核得分:
县(市、区)年度指标考核得分=10分×县(市、区)年度合格率(%)
县(市、区)年度合格率(%)=当年合格次数/当年总监测评价次数×100%
当年合格次数、当年总监测次数为县(市、区)全部断面总合格次数和总监测次数。
(四)发生水污染事故导致河流交界水质达不到考评目标的,每发生事故1次则对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扣1分。
(五)断面基本情况表确定的河流交界水质目标类别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广西水功能区划》和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河池市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功能区划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水质目标类别执行。
六、考评结果报送
(一)监测评价单位以书面方式于监测月份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单位、监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