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县(市、区)河流交界水质达标率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县(市、区)河流交界水质达标率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县(市、区)河流交界水质达标率绩效考评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保护,维系河流水生态健康,确保我市河流交界水质达标,明确各县(市、区)过境主要河流交界地点,分清污染超标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跨设区市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考核暂行办法》(桂水资源函〔2011〕42号)和《河池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池市2011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河绩发〔2011〕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作为跨市县行政边界(含市界、县界)河流上下游交接水质(下称河流交界水质)监测与达标率评分的办法。
一、考评内容、主要河流和对象
(一)考评内容为跨县(市、区)河流交界水质达标率,是跨县(市、区)河流水资源质量状况的判别依据。
(二)考评主要河流为市境内的红水河、龙江河、大环江、小环江、清水河、刁江、田州河、盘阳河、牛毕河、澄江、天河(下枧河上游)等11条河流。
(三)考评对象为市县河流交界水质监测断面上游所在的县(市、区)。
二、考核、监测评价和监督单位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河流交界水质达标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二)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河流交界水质监测评价工作,并及时将每次监测结果通报市水利局。
(三)市水利局负责对河流交界水质达标率进行考核,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
(四)市环保局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监测评价水质达标率未达到要求的上游所在地县(市、区)污染源的调查和排查。
三、监测断面和评价因子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