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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绩效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

  将实施 “城乡清洁工程”专项绩效目标考核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评。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作为干部、职工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与干部、职工的年终考评、晋级升职挂钩;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优劣情况作为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对受到问责的单位、个人,取消参与评先创优奖励资格。

  继续深化市容市貌“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工作;把各单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机制、落实上级领导相关批示、“城乡清洁工程”例会决定、督办事项、解决群众投诉件和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等情况列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内容。

  4.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制。

  健全各级各部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形成1个运行通报,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建立政府部门与政法、司法和法制部门之间关于“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沟通协调制度;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应急机制,组建市容综合整治应急队伍,储备一批应急物资,配备相应的设备,制定工作预案,制定应急措施,及时解决突发性的影响市容市貌事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汇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城乡清洁办公室”报送“城乡清洁工程”信息。

  5.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和监督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巡查队伍,完善巡查制度,配备巡查设备。对本辖区或主管范围内的项目、设施实行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影响较大的问题,实行领导包干化解,确保问题不堆积、矛盾不激化。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抓源头,堵漏洞,见成效。

  建立“城乡清洁工程”联合督查机制。建立由各级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绩效办、城乡清洁办、爱卫办、文明办共同组成的“城乡清洁工程”联合督查组,日常督查工作主要由各级城乡清洁办负责,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健全服务热线、投诉信箱、群众接待日等意见受理制度与部门反馈渠道和办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群众意见大、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媒体曝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落实责任和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示各县(市、区)、乡(镇),各部门的综合考核排名等信息。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和参与考核“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制度,扩大评议的内容和方式,加大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

  6.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惩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的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完善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加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启动问责机制的建议权;完善属地管理的问责制度,对不服从属地政府督办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向市和上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调查核实后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机制,实行经费管理“以奖代拨”制度,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县(市、区)、乡(镇)和部门,按比例增拨养护作业、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改善等日常经费,并予以通报表彰。

  7.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办好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清洁工程”栏目,构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平台。及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直击社会热点;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建设中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扩大宣传影响;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路收费站、主要道路出入口以及人流较为密集的广场、商业街等区域设置“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广告牌或温馨提示牌,提高市民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识;开展街道、社区崇尚文明行为、融入城市现代生活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外来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外来人员共同爱护和保护城市的环境;开展校区“城乡清洁工程”活动;加强各行业文明、健康教育;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管理公众参与日”、“城乡清洁工程、城管工作进万家”等主题活动,鼓励城乡居民、群众、志愿者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化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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