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户外广告、招牌清理整治力度。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或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未经审核批准,禁止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宣传部、市政、住建、工商、文化管理部门。
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临时摆卖摊。整治占道经营,对部分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交通秩序的占道摊点进行取缔;在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在市区非主要道路按规划设置部分定时定点临时摆卖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工商、交通、公安、市政、住建等部门。
加强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建(构)筑物和道路照明设施,及时排除照明故障;逐步建成以路灯为主线,建(构)筑物亮化为主体,霓虹灯广告灯箱为陪衬,桥梁、广场的亮化为特色的城市光亮体系。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工信委、工商、市政等部门。
完善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座椅、道板、护拦、市区道路分类式果皮箱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
完善道路挖掘管理。进一步加大对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力度,加强审批管理;做好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项目计划管理工作,严格按计划进行单项审批;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落实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围挡和公示牌,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严格控制工期,最大限度减少占道挖掘对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各县(市、区)城市建设、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对新建的居住小区,要达到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已建成的居住小区,要逐步进行综合整治,力争实现全市各县(市、区)各居住小区环境治理达到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社区星级评定标准。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3.建设、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完善数字化城管系统。研发行政审批信息共享、“门前三包”与商业门店管理、城市路灯杆编码定位和无线集群调度指挥等子系统,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建立短信群发,提高信息共享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逐步建立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加快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工作的步伐。主要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工信委与城市建设、市政、市容、交通、环卫、工商、公安、环保、宣传等各城乡清洁工程成员单位。
4.完善施工工地管理长效机制。
加大对施工工地管理整治力度。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安排洗车人员,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房建工地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停放设备、堆放建材;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污染和噪音扰民。主要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城乡建设部门。
加强对建筑垃圾及其运输车辆管理。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垃圾倾倒行为,加快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监管,限制建筑垃圾的运输线路和时间;整合数字化城管、公安监控系统、建设工地监控系统等电子监控系统,加大对违法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污染城市道路行为;加快运输车辆密闭化改造,推进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主要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各县(市、区)公安、交通、运管、住建、市政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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