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加强城市道路日常保洁。开展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实现道路保洁管理全面覆盖;大力提高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旧住宅小区道路的清扫保洁水平;实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道路、圩场日常清扫保洁和村屯道路、圩场定期清扫制度;全面整治城市市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进出城公路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县(市、区)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大力发展城乡道路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高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和城乡垃圾转运机械化程度。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县(市、区)市政、住建、卫生、交通(公路)、工商(市场管理)等单位,沿街(路)社区、居委会、管理(经营)单位、责任区责任单位。
推进乡镇、村屯及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完善基础设施,配备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和清扫保洁队伍,设置公厕、废物箱、垃圾收运站等环卫设施,硬化、平整道路并定时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规范设置商业店铺门头招牌和户外广告;统筹安排集贸市场,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规范管理建筑工地;清洁池塘,清理废弃漂浮物。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市政、工商(市场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
抓好乡(镇)、村屯垃圾“围村堵河”治理工作。健全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扎实开展“新农村”建设。加快编制乡(镇)、村屯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大乡(镇)、村屯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完成农村改水改厕改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试点,有序建立垃圾收集池(点),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体系,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填埋或分散填埋模式,强化乡(镇)、村屯江河湖塘等水域水面和沿岸卫生的巡查和监管,对向江河湖塘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发改、财政、编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环保、农业(新农办)、卫生等部门。
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拓展“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与所在市、县(市、区)、乡(镇)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障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完善周末“大扫除”和除“四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每年4月、10月第二周定为全市统一除“四害”行动周。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
加强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和综合利用。按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配置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并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新建、扩建、改造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逐步建立起“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逐步实现垃圾转运作业全密闭化、减容化、压缩化;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市政局、住建局、交通等部门。
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充分利用环保技术,根据需要,新建、改造、完善一批公厕;建设单位拆除公厕须按规划要求重建。单位公厕应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并按规定实行对外开放。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市政、住建、卫生管理部门。
2.完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加大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大对乱设摊点、跨门槛经营、占道加工、乱堆放、乱吊挂及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轮胎带泥、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商业门店守法档案,遏制跨门槛经营行为;整治临街占道摊亭,推进“引摊入市(室)”。加强违法建筑清理,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市政、工商、交通、公安、住建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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