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月抽查、季督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行政部门,由市主管部门依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该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结果在系统内通报,通报结果报送同级监察、组织人事和“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没有及时追究责任的,上级部门有权追究下级部门不作为或不能及时作为的责任。
(5)市级组织的季督查相关内容,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各县(市、区)月抽查内容,由各县(市、区)根据“城乡清洁工程”要求自行确定,同时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备案。凡被抽查或督查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因没有制定制度、制度落实不到位、经费不到位、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部门职责不清晰、目标任务没有分解等等原因导致出现乱摆乱卖、乱停乱放、垃圾乱倒、广告不规范、运输车辆沿途撒落垃圾的,由负责抽查或督查的部门按设定项目进行打分,并对打分结果予以排序,并报本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审核后由宣传部门在媒体上公布;年终评比时,打分结果按权重折算计入其“城乡清洁工程”总分。
3.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全面推行“城乡清洁工程”评分排序媒体公布制度。通过月抽查、季督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乡(镇)“城乡清洁工程”开展情况(结果)进行评分排序并公布。市主管部门组织的月抽查的评分结果,应在抽查后下个月前一周在本系统内通报(通报必须写明本次督查范围、主要内容、督查方式、排名办法、标准及排名次序),同时将通报结果抄送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部门组织的季督察结果,亦应在督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宣传部门在市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政府网站)公布。各级新闻媒体要及时公布督查结果。
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市、区)级政府及市本级部门的打分排序;县(市、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乡(镇)政府及本县(市、区)部门的打分排序。市、县(市、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打分排序结果。
实行民意调查制度。各级“城乡清洁工程”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统计、宣传、电信等部门每半年开展1次“城乡清洁工程”满意度民意调查。调查方式以报纸问卷定向调查为主,随机电话调查和随机街头调查为辅。其中,电话调查每县(市、区)不得少于50人次、街头调查不得少于50人次、报纸问卷调查每县(市、区)不得少于1000人次。民意调查表格由“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统计、宣传部门共同设计制定,经“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当地媒体公布。各县(市、区)开展问卷调查可以采取由自治区制发的民调表并与街头调查合并进行。民调结果由统计部门汇总后送同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上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统计部门共同汇总审核各县(市、区)的民调结果后,报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布。
年终评比时,民调结果分值按权重折算计入各县(市、区)、乡(镇)“城乡清洁工程”总分。
4.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全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2012-2016年)城乡清洁工程考评办法细则及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办法。
四、构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基本框架
(一)完善“城乡清洁工程”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着眼“城乡清洁工程”规范化管理,把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积累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多方位、广覆盖的科学规范的“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