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做好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写、报送及发布工作,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写内容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工作措施、做法、经验及取得的成效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主要反映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载体和条数;通过网站公开情况等。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反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载体和条数;按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决策、行政职权分类,分别公开的条数和所占比重;主动公开采取的措施等。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反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条数,简要分析依申请公开集中在哪些行业或领域及申请的主要内容等。
(五)咨询处理情况。主要反映咨询处理件数、咨询的主要内容、咨询处理的措施和结果等。
(六)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主要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的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如:复议、诉讼和申诉件数,复议、诉讼和申诉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七)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情况。主要反映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支出与收费金额及减免情况,以及支出的主要用途等。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九)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二、报送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写、发布本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组织本县(市、区)有关单位及本行政区各乡(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写、发布及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