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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津等十县(市、区)医药药材公司改制中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津等十县(市、区)医药药材公司改制中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医药药材公司:
  为了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支持国有困难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和《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发[2006]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企改革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河津等十县(市、区)医药药材公司改制中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县(市、区)医药药材公司改制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以出让方式进行处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取的出让金扣除出让业务费用后全部返还改制企业,用于支付企业安置职工的有关费用。
  二、各有关县(市、区)医药药材公司改制安置职工所需费用,首先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用国有划拨土地出让金弥补,如果有结余,企业应将结余部分全部上缴市医药药材公司改制领导组,由市医药药材公司改制领导组设“改制专项资金账户”,经市政府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在改制的有关县(市、区)医药药材公司间调剂使用。
  三、为了支持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各有关县(市、区)医药药材公司改制中,各有关县(市、区)财政不得将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纳入本级财政收入,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不得另行制定政策,也不得擅自确定出让金分成比例,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要全力支持国企改制。
  五、各改制企业及市医药药材公司改制领导组,对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只能用于职工的安置费用,不得挪做他用,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好晋政发[2004]46号和晋政发[2006]33号文件精神,确保改制企业职工彻底安置,不留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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