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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200元/例;
  (二)正常分娩:1200元/例;
  (三)异常分娩(包括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器助产、产钳助产):1400元/例;
  (四)剖宫产:3000元/例;
  (五)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3600元/例。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具体包括:
  (一)放置或取出宫腔内节育器;
  (二)实施输精(卵)管绝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精)卵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
  (四)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中不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计划生育部门已统一支付计划生育检查费、手术费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八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其他相关事项均按照《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调剂金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制度。
  第二十条 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及县(市)区基金中分别提取,提取比例暂定为当年实际征收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一条 市级风险调剂金在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当期基金支付不足、使用累计结余后仍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调剂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直及各县(市)区各自上缴调剂金累计结余的2倍,经调剂后仍不能弥补基金缺口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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