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8、同一展区品牌展位的申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展位(车辆、工程机械、医药及保健品、食品展区原则上不少于2个展位),并均须进行特装布展。
9、品牌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企业共同参展。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广交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2、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3、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4、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三、具体申报要求
(一)材料准备
企业根据《广交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附件2),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交易团提出品牌展位申请。企业填写《广交会品牌类展位申请表A》(附件7)、《广交会品牌类展位申请表B》(附件8)(A、B类表格具体适用展品范围详见附件10)并盖章确认,连同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展区报所属交易团,下列材料分展区进行申报,每展区二套,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参照附件5。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的商协会会员证。
4、连续3年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基地或专业市场、参加商务部认定的境外品牌展、电子商务平台及境内外展示中心的证明材料。
5、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
6、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