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及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
(川商贸〔2012〕2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和企业:
进入广交会品牌展区参展,是外贸企业展示企业形象、强化品牌影响力、扩大客商接触面的最重要渠道。品牌展区普遍地处展馆主通道及主展馆,具有客流集中的特点,外贸企业应当积极充实自身实力,努力争取进入品牌展区。第112届广交会品牌摊位申报工作已全面展开,将对所有品牌展区的申报企业进行资质评审,外贸企业必须通过此次申报和评审才能获得进入第112届广交会相应品牌展区的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凡达到申报必备资格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品牌展位。同一企业申请品牌展位的展区不能多于4个。其中,企业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海关出口额按2009和2010年度海关出口额的平均值计算。
(二)车辆、工程机械、医药及保健品、食品展区每家企业单个展区品牌展位申请数量至少为2个,其余展区至少为4个(详见附件9)。
(三)品牌参展企业不允许联营。
(四)品牌展位必须特装布展,并不得与一般性展位粘连。
二、品牌展位的使用条件
(一)企业申请品牌展位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2、企业须具有所申报展区负责协调工作商(协)会的会员资格。详见《品牌展位的展区设置及对应负责协调商(协)会》(附件1)。
3、企业的展品须符合所申报展区的展品目录。详见《广交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附件2)。
4、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附件3)。
5、企业在境内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6、展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