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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办发[201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意见》的学习宣传力度

  《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与自治区民生事业密切相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集中学习、专题研讨、座谈讨论等有效方式,深刻领会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关系民生的工作按文件要求落实到位;要广泛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深入理解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要对文件中所明确的基本思路、主要任务和原则以及主要工作措施进行深入领会,全面掌握《意见》的内涵,确保文件各项要求得到贯彻执行。通过对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和《意见》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大《意见》的责任落实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实现“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有利于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素质和增进交往交流交融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职责,对照文件要求,明确任务,制定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文件贯彻落实到位。要以充实健全翻译机构和工作体系、依法提高民族语文翻译服务水平、抓好翻译人员培训、全面提高在职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加强翻译队伍建设、加大翻译工作经费投入为重点,开展检查督查,有效指导、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开展;要按照文件要求,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工作任务,切实承担起责任,充分发挥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依法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在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使用工作,为少数民族公民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活动提供服务。要切实做好对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政机关重要文件、法律法规和重大会议的民族语文翻译和同声传译工作。自治区各部门出台的需要在基层贯彻落实的政策性文件,特别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涉及民生重大举措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用民汉两种文字行文下发,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基层,确保政令统一、畅通。要加强对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及科学技术知识的翻译,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优秀精神文化产品;要结合实际,配足配强翻译力量,保证高质量、高水平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民汉“双语”服务;要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加大对翻译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分发挥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在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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