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办发〔201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通知
主送(略):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事业健康发展,2011年4月6日自治区党委召开第十七次常委(扩大)会议,听取自治区民语委关于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调研情况及工作建议的汇报,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新党办发〔2011〕19号),对做好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第十七次常委(扩大)会议和《意见》精神,不断加强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大力提升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整体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认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放在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去思考,放在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工作大局中去把握,放在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任务中去推进,放在民生、民心工程中去衡量,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
《意见》指出,新时期新阶段,围绕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依法加强和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发挥民族语文翻译的特殊作用,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对于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凝聚和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现代文化引领作用、加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文件确定了进一步做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基本思路,提出了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四个原则,加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七项主要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推动我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新党办发〔2011〕19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从维护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各族群众基本权益的角度,以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丰富和改善各族群众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物质生活、增进感情交流为目标,切实增强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