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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管理

  1、开展目的。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需申请取水许可同时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的除外),通过加强水资源论证管理,促进项目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2、技术要求。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类建设项目,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退水影响分析”一章中关于“入河排污口(退水口)设置的合理性分析”应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论证。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水域基本资料和监测的基础上,分析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建议和初步方案。

  入河排污口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等基本情况,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的影响和对水生态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分析,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等。

  3、审查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加强对入河排污口(退水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的审查,在批复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同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一并答复,建设项目业主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流域或区域相关规划和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污水收集系统能接纳的;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影响水域水功能区达标的;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高度重视节水“三同时”和入河排污口论证工作,确实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各资质单位在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中,要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技术措施,注重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为管理部门的审查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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