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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12〕1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就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和加强入河排污口论证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节水“三同时”管理

  1、开展目的。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通过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促进项目制订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实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

  2、技术要求。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类建设项目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一章中关于“节水潜力与节水措施分析”应增加“节水设施建设方案”章节,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采取的节水措施等情况的论述,并根据节水潜力和生产工艺状况,提出节水设施建设方案。

  3、审查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着重加强对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可行性、有效性的审查。

  4、验收要求。建设项目建成后提出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取水设施进行验收时,一并对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和有关节水措施等情况进行验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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