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领导小组牵头,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协调解决工作经费;民政部门协调解决有关行政界线方面的问题;农办、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涉及“三农”的有关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共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和三部委的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技术支撑
明确技术承担单位,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库尔勒市自行安排技术承担单位,其余各县均由巴州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承担。
七、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底前)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发布通告、做好资料准备和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2年3月-2012年10月)
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等;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2年11月-2013年4月)
各级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的对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对遗留问题进行研究和妥善解决;对工作成果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归档,总结交流经验。
八、附则
(一)各县市编制的实施方案,经所在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县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国有农林牧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推进地方国有农林牧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11〕3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本方案由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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