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国家棉花、棉纱运输补贴的基础上,对棉纺织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每吨2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32支以下的,每年给予每吨1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7、为满足纺织企业用棉需求,入驻企业建成规模5万锭以上(含5万锭)的,地方政府积极协调配置相应生产规模的轧花厂。
六、在农产品加工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延伸下游产品链的企业,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五年房产税。
3、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五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4、投资开发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进行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谁种树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投资者可凭土地开发许可证和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地方税费、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减免土地出让金。
七、在房地产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交纳规定的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2、对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符合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的,实行属地招标。自带符合准入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队伍,到主管部门备案,可以邀标。外来投资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不设限购政策。
3、开发建设过程中,基础设施配套费按80%征收。涉及城市危旧房改造困难较多的项目,另行确定优惠政策。
4、渣土管理优惠。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实行分类管理。地基渣土外运的按标准减半收费,不外运、可以回填的不收费。
5、政策性住房优惠。对按政策规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和限价商品房,所缴纳的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奖,房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交付使用的实际面积分期全额奖励返还。拆迁户购买政策性商品房,免缴在拆迁补偿金额之内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