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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州产业发展差别化政策》的通知


  5、鼓励在伊尔克什坦口岸(喀什经济开发区乌恰园区)重点建设进出口、商品物流、仓储集散中心和进出口产品加工区。

  (1)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对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将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2)2011年至2015年,对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央投资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地方财政予以贴息支持。

  (3)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

  (4)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设立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

  (5)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税等政策落实力度,对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6)对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以边贸方式经营进出口商品,在申请配额、许可证时给予倾斜。

  五、在纺织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鼓励建设5万锭以上规模的棉纺织项目和新疆特色终端产品生产项目,以服装、服饰和家纺产品为龙头,带动棉、毛、麻、丝等天然纤维纺纱、织布、针织、印染发展。鼓励高档地毯、抽纱、织绸、刺绣产品生产。

  2、凡在克州境内新建纺织项目,每新建1万锭,由项目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20万元补助。

  3、对克州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自2011年至2015年,对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凡克州纺织产业类的中小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经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3至6个月内的延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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