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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州产业发展差别化政策》的通知


  3、鼓励利用当地湖盐、矿盐资源,投资建设规模以上盐化工生产项目。

  三、在建材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鼓励页岩、石灰岩、石膏、石材、高岭土等特色非金属矿物材料的开采及深加工项目。

  2、鼓励建设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机械化成型复合材料开发与生产项目。

  3、鼓励建设配套有环保设施的石灰气烧竖窑、双燃料竖窑、带煤粉制各系统的竖窑和直径2.5米及以上石灰回转窑,以及规模为10万吨/年及以上的碳石混烧机械化立窑;鼓励开展石灰深加工制品生产。

  4、鼓励建设机制砂石干法生产线及其技术装备开发,中高档建筑陶瓷生产线和卫生陶瓷生产线,允许建设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四、在进出口贸易加工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对口岸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

  2、对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3、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使用房产税和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新办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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