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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州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

  (1)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地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2)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自然人)缴纳所得税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3)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 凡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同时,可享受以下财政支持。

  1、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本地园区内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信用担保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倾斜。

  2、积极从国家、自治区为企业争取相关专项发展资金和各项政策性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优先享受本地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

  3、对投资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企业实现缴税当年起5年内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由同级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对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工艺技术居同行业领先地位、产值达1亿元以上及吸纳就业200人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地方财政按50%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5、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属一次性缴纳的地方性收费一律免收。对属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6、财政对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给予积极支持。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克州户籍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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