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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4、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规定的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办新企业。

  第四条 凡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同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在克州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的,在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的同时,可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3、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6、企业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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