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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积极组织企业参加“2012北京(四川)商品大集”活动的通知

  坚持自始至终参加展销,及时补充商品货源,不提前或拖延撤展;严格按照事先申报并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大集办确认商品进行展销,不得在活动期间展销未经确认的商品。
  四、服从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秩序。
  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认真执行主办商场的管理规定和安全应急预案管理措施,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力度,防止发生拥堵和秩序混乱等问题,切实保障活动安全,做到活动期间秩序井然。
  五、履行展销承诺,遵守职业道德。
  自觉遵守商业职业道德,做到守法经营、以德经商、诚信为本,坚持开展诚信展销,充分展示本企业诚信经商的优良风貌,接受并欢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承诺单位(法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  期:

  附件5:
  参展企业质量保证金收取标准

  为规范2012北京“四川商品大集”展销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参展商品类别,将对所有参展企业收取质量保证金。
  一、收取标准
  1.食品类企业每家5000元;
  2.轻纺产品类企业每家10000元;
  3.高档工艺品类和首饰类企业每家50000元。
  二、收取方式
  通过企业自有银行账户汇至四川省商务厅指定银行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为防止不法中间商冒名参展,此次活动不接受现金交款、个人账户汇款和其他企业代交款。
  三、收取时间
  收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放的《参展企业展位确认书》后,缴纳企业质量保证金。截止时间为6月10日(以汇出款时间为准),逾期未缴纳视为报名企业放弃参展资格。
  四、使用及退还
  在活动结束后第30天,如未发生退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展卖活动行为准则事项,质量保证金将全额退还参展企业;如在活动期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主办商场垫付了相关退货、赔偿款项,则扣除相关费用,将剩余质量保证金和货品退还;如参展企业在此次活动中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展卖活动行为准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行政机关要求及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授权扣除相关费用,将剩余质量保证金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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