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光伏发电系统测试平台。研究光伏并网技术、光电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施工、规程及工法、图集和验收规范;制定光伏产品和发电系统测试方法和测试规范,建设光伏产品和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平台。加强太阳能资源及光伏电站的监测,为大规模推广应用光伏发电系统提供技术保障。
(3)建立光伏技术检测中心。建立光伏发电工程技术实验场、光伏技术及产品应用试验中心、质量评测检验中心、微网系统的控制调度、并网安全技术检验中心,增强行业服务与保障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下建立新疆光伏新能源产业及光电应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新疆光伏产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加强对光伏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与管理。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光伏产业跨越式发展。
(二)完善规划保障体系。把光伏产业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快制订光伏新能源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新农村光伏技术推广应用规划、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发展规划,荒漠光伏并网电站建设规划,以及光伏产业人才培养规划,形成促进产业发展的合力与动力。
(三)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依托新疆与西北、华中的超高压和特高压电网“疆电外送”工程,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办法”优先调度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光伏发电上网电量,保障光伏发电项目按期投产和安全可靠运行。
(四)落实国家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按照资源环境、经济条件、应用方式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政策。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贴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在自治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光伏产业的技术创新和光伏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项目。
(六)落实税收、金融、政府采购及用地等各项优惠政策。对光伏企业进口生产和研发所需的关键设备,按国家规定减免关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严禁占用耕地,对于大型荒漠电站使用戈壁荒滩建设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用地优惠政策执行。具体各项优惠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新党发〔2011〕17号)明确的政策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