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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2.严格租售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非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市国土房管局)
  3.加强使用管理。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市国土房管局)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
  4.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国土房管局)
  (五)落实工作责任。
  1.建立目标责任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范畴。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主体,要将年度目标分解到房管、建设、规划、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等)
  2.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加强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各区县人民政府)
  3.公布年度建设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向社会公布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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