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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
  (三)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1.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布局。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
  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应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
  2.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交通委)
  3.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市建设交通委)
  (四)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1.规范准入审核。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
  健全民政、国土房管、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市民政局牵头,市编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涉及部门配合)
  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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