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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各区县人民政府)
  2.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同时应结合旧区改造、拆迁安置需求确定。(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3.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财政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4.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二)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1.确保用地供应。依据我市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增加政府投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加大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财政局)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市财政局)
  3.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项目审批和企业债券核准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
  4.加大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政府统筹安排还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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