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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分工原则
  对《意见》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根据各部门职能,将《意见》的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需要区县人民政府着力推进的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由多个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第一个部门为主要责任部门。各责任主体要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做好项目实施等方面工作,切实保障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二、任务分工
  (一)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市国土房管局)
  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市发展改革委)
  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根据需要可适时回购。(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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