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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复审企业应做事项和应准备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和《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原则是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名录为遴选“会计师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名单”(2008-2011年度名录),如不在名录的中介机构必须到上海市财政局登记备案);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五、复审业务流程

  1、申报复审和受理

  (1)根据认定时获得的用户填报号,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见填表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htm>,填报过程中注意保存,再次开机后,仍可以对未正式提交之前的保存材料进行修改,确认填报完成不再修改后网上正式提交,一旦网上正式提交后则不能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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