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下称《通知》)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本市2009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通知》有关要求,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材料受理时间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复审材料受理从2012年3月23日起,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在5月底、7月底、9月底分三批进行复审。望符合复审条件的企业尽早在网上申报。
三、复审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