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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8〕31号)文件精神,设立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补贴经费。为加强对该补贴经费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经费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区财政按1:1给予落实。

  第三条 市科技局作为本办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宣传培训、企业改制及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辅导、受理企业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经费申请和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贴经费的审核和拨付。市金融办负责政策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为企业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提供专业服务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 申请补贴经费的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改制补贴经费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三)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已从税务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

  第六条 申请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经费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与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三)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确认文件。

  第七条 鼓励扶持方式和补贴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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