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发展偿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市教育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合作机制,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按照2006年11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136号)的要求和“沈阳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发展偿贷资金是指为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而设立的专项备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沈阳市政府批准的,由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国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承贷沈阳市职业教育园、沈阳市数字化学习港大厦项目和农村九年一贯制教育等项目建设的全部贷款。
第二章 偿贷资金的筹集和建立
第四条 恒信国资公司作为沈阳市职业教育园、沈阳市数字化学习港大厦项目和农村九年一贯制教育等项目贷款平台,开立偿贷资金专用账户,恒信国资公司将教育发展偿贷资金权益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贷款质押担保。
第五条 偿贷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局拨付的教育附加费;
(二)偿贷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偿贷资金规模:
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期内,每季末沈阳市职业教育园、沈阳市数字化学习港大厦项目和农村九年一贯制教育等项目的偿贷资金规模,不低于下季度该项目通过恒信国资公司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三章 偿贷资金的使用和补足
第七条 偿贷资金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 恒信国资公司于每季还本付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还本付息通知单,将应付本息汇入恒信国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的对应教育项目存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