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和制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经自治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并由自治区物价局印发的2011/2012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方案,不得变相提价或压价,如有违反,经查实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价格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对砍、运、榨秩序的维护。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糖业开发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维护蔗区糖料蔗砍、运、榨秩序,加强对维护蔗区秩序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依法处置擅自跨蔗区收购、运输、销售糖料蔗行为。
1.加强对辖区内制糖企业的监督检查。鉴于自治区糖料蔗管理平台正在推行建立当中,由自治区统一制作的《甘蔗产地识别证》和《甘蔗运输车辆识别证》尚未发放,目前各制糖企业要对为本企业运蔗的所有车辆一律做好相关标识并发放运蔗证。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制糖企业加强运蔗车辆的管理,对无标识和本企业运蔗证的运蔗车辆均视为跨蔗区抢运甘蔗行为,由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2.加大依法处置跨蔗区运输糖料蔗行为的力度。对查获的跨蔗区运输糖料蔗,按照规定收购价格就近交售给制糖企业。其收入及其他罚没收入上缴地方财政,制糖企业要主动配合。
3.加大对糖料蔗非法收购点的整治力度。国家《糖料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规定:“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蔗区的综合治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辖区的糖料蔗收购点、无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非法地磅营业点进行清理,坚决维护糖料蔗的收购秩序。
4.对跨蔗区收购糖料蔗的制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责令停止收购,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对既不重视蔗区糖料蔗发展,又不遵守自治区政府蔗区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市政府或经授权的县(市、区)政府有权调整其蔗区,并报自治区糖料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按时足额兑付糖料蔗款。
按时足额兑付蔗款,是保护农民合法收益,调动和稳定农民种蔗积极性,保障糖业发展源头的必要条件。制糖企业要坚决执行自治区的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及时足额兑付蔗农蔗款。对制糖企业违规克扣或不按时兑付蔗款的行为,经查实,由县(市、区)政府、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四)切实配合自治区工作组做好督查蔗区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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