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值等物征污染在线监测仪器须安装于废水排放储存池内。
  (7)矿山井口、选洗矿的废水应尽量循环使用,减少外排,废水确需排放的,废水排放口必须安装监控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值等特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8)完善厂区防洪泄洪设施和事故应急池。
  2.废气处理
  冶炼废气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等净化装置,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集中排放废气须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监测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主要因子)。
  3.废渣处理
  (1)采用湿法冶炼工艺的废渣堆放场地必须建设有渗滤液收集装置,收集的渗滤液要及时送污水处理站或回收使用,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冶炼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在广西危废中心建成前,企业应每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2)采矿废渣必须按照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好堆渣场,对停用的堆渣场必须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流失,严禁将采矿废方倾倒进入河道;选洗渣库服务期满必须要覆土绿化。
  (3)尾矿库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有地质水文资料,严禁在有溶洞或岩溶发达的地方建设尾矿库,选矿废渣必须存放于尾矿库内。
  (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
  4.物料处理
  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须硬化,并符合“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建设避雨棚,不得露天堆存。利用火法冶炼炉渣、废渣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含有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原料堆放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要求来建设和管理。
  三、排查整治工作机构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环境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分工协作,决定成立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文纲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覃献生  市政府副秘书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