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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

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隐患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根据《广西重金属企业整治工作要求》和《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环保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河办发〔2012〕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消除污染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排查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排查整治对象:
  1.所有有色金属采、选、冶企业。
  2.含铅蓄电池与废铅酸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
  3.电镀、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危险物利用、处置企业。
  (二)排查整治内容:
  核查企业“三废”处理是否达到以下要求:
  1.废水处理
  (1)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不能外排。
  (2)冷却水应尽量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
  (4)厂区内必须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规范建设污水收集沟和雨水收集沟。所有车间或工段都要设置污水收集沟(按防腐、防渗漏建设),将收集污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送车间使用;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5)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mm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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