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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日常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饮用水源日常管理、巡查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2.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水污染防治法规,负责安全隐患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进度。
  3.住建部门(市政部门)负责监督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污染物的堆置和存放,使其不影响水源;负责监督和指导供水单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界建档立制、应急机制建设管理、取水口的防护设施建设,负责对饮用水源的防护工程建设。
  4.国土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负责监督保护区内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清除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矿产开采管理。
  5.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规划,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禁止饮用水水源水面人工喂养、放养禽畜;加强对河道、堤坝的建设和管理,防治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负责保护区的立标划界工作。
  6.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保护饮用水水源时发生的纠纷和协同各部门对影响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
  7.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检测。
  8.林业部门负责对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和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及保护区内其他自然植被的活动进行处罚。
  9.农业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业和农药、化肥施用的管理。
  10.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11.交通部门负责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船超期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整治工作。负责建设穿越保护区的道路应急设施,设立标志牌。
  12.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资金补贴工作。
  (二)认真抓好整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要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及时消除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或者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安排专人负责,严格监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大督查力度,强化执行力。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排查整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饮用水安全问题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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