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重大诉讼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一条 市级监管部门应当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全面揭示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五)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建议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风险处置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县级监管部门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县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各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四)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县级监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