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辽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辽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 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