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责任
第十七条 凡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整改,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生产、销售的除外(由分局、直属局核实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责任;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按照《
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按时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产品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复查检验。
第十九条 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其委托原检验单位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发布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后处理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承办单位应将以下材料归档。
(一) 抽样通知书;
(二) 不合格检验报告;
(三) 后处理委托书;
(四) 企业整改报告;
(五) 复查检验报告;
(六)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
(七) 罚没收据(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凡接受委托进行后处理工作的单位按照本办法附件三至附件八的内容如实汇总、填写,并于接受委托任务起六个月内向委托部门上报附表材料。